科技部:2014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示(生物医学部分)
宪法的规范为国家与社会专门针对于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确定了基本依据和基本范围,然而要落实这些生活保障责任就必须厘清国家与社会各自在对残疾人生存与发展提供给付的责任。
因为我们要发展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历史地看,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毛泽东进而指出,现在中国共产党主张的既不是欧美式的宪政,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唐红丽/采 进入专题: 毛泽东 宪政 。
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那么,宪政能否同社会主义共和国结合呢?在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演说前不久,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这部纲领性著作中指出: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5]政府在残疾人的生存保障上应当重新定位,将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保障责任承担起来,并且应当保障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而不是仅能满足于节衣缩食才能温饱的生活。
而社会同样具有对残疾人权利保障和尊重的义务,这不仅仅因为宪法所规定的残疾人的权益需求对应着的就是国家和社会的给付职责,而且权益需求增长了,给付的内容需要也应随之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应依据我国的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落实。可以说,对于残疾人劳动能力的权利供给,可以实现残疾人与国家双赢甚至多赢的格局。
(4)提供或开办针对于盲人及聋哑人设立盲人读物和电视手语节目。(2)社会应通过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二层次,是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而社会平等权,则需由社会层面来提供。有尊严的生存不仅仅是勉强吃饱,从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看来,实际上定位过低,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没有能够理直气壮的明确,而含糊其辞,甚至与社会责任重合在一起,并且责任模糊。即便是我们看到的虽身患残疾但在各项事业做得很杰出的人,他们所付出的艰辛也是常人难及的。
因此,需要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对残疾人的生活、工作及在社会交往方面给予应有的扶助,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人类共同发展完善自我的目标。同样在这三个条款中,对于给予残疾人何种生存照顾也进行了具体说明:一是给予残疾人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当然这里的公民不可能是全部的公民,只是特定范围的公民,主要包括兴办实业能有相当实力的公民。三是国家与社会以及其他公民应如何有效地向残疾人提供服务与帮助。
[2]国家是法律和政治、地理中的重要概念,但国家的职能与职权完全不可能由抽象的国家来承担,因此,唯一的可能是国家的各项权力分而由国家的相关机关来承担,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面对的并不是抽象的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因此对于人类社会的特殊成员的残疾人,其人权更应当得到国家机关的尊重与保障。5.残疾人的精神文化权利需求 作为生物体的人除了生活上必须具有的物质保障之外,还需要文化生活上的产品供给。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如何在于其对于生存条件较差的人群的保障程度如何,因此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即是人权保障普遍性的要求,也是人类精神升华的体现。二是给予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法治行政的当下,我国在对待残疾人问题上有两个方面是值得反思的:一是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及生存照顾不足,没有能让残疾人享受到其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普遍人权,也未能保障其基于残疾的特性所应当得到的特殊权益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应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公民是国家中最为基础的构成,要发挥公民在对残疾人保障中的责任力量,需要发挥制度的力量和组织的功能,积少成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比较政府的官僚体系而言,社会组织在运作中更为灵活高效,因此,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上,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的这一特性,作为国家生存照顾的补充,强化社会在对残疾人的技能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吸纳就业上的功能。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即表明残疾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提供其康复的服务供给。三是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和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给予救助。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他们难以得到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物、清洁用水、衣服和住房。
宪法的规范为国家与社会专门针对于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确定了基本依据和基本范围,然而要落实这些生活保障责任就必须厘清国家与社会各自在对残疾人生存与发展提供给付的责任。(2)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状况,针对于盲人及聋哑人设立盲人读物和电视手语节目。
关键词: 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4]笔者认为,第三部门难以涵盖社会这一法律用语范畴,既然我们确认了社会是与国家分野的层次,那么至少来说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当属于这一领域,然后还可以延伸到公民,因为作为法律身份而言,个体户相当于公民,因此公民自然可以包含在社会范畴当中。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国家仍然在社会事务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包括了财政资源与社会管理资源,由此,理所当然的,在残疾人权益保障上,国家应当是承担主要的生存照顾责任。
对于残疾人的教育保障上,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排除妨碍和提供教育场所的责任,让所有愿意学习的残疾人都能有适合于其的教育机构来参与到学习之中。但是如若设定这样的前提条件,其残疾人的身份则是一种或然性的,预防并不是残疾人的权益种类,而是健全人所应得到的医疗卫生保障。
国家是以国家机关为国家的行动代理,当然还有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作为其整体构成,前述分析政府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给付责任中,因国有事业单位及企业以国有资本为其运营的支撑,因此也可视为行政给付的范畴。二是国家与社会针对残疾人所提供权益保障的责任分配。
第一层次,保障的范围确定为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3)社会组织通过自身的活动来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三是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和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给予救助。为了加大权利的保障,国家层面仍然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扶持和鼓励、促进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大执法力度来保障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参与就业和自主创业。 结语 正如残疾人是人类多样化的构成一样,国家、社会与公民共同参与下的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则是保障多样化的体现,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国家责任为基础,社会责任是重要的支撑与配合,而公民责任是构筑人类和谐家园的最底层支架。具体的家庭生活保障,则应由与残疾人生活休戚相关的特定公民个人来提供。
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但是需要重点关怀的是那些家庭条件较差的残疾人,他们尤其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这也是残疾人保障法赋予此类残疾人的权利,如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即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2.残疾人康复的社会责任 社会的残疾人康复责任中,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是:(1)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贫困既是残疾的原因,也是残疾的结果。
宪法也强调了残疾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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